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戰國時期的李悝《識人五法》
第一、居視其所親。
看一個人平常都與誰在一起:如與賢人親,則可重用,若與小人為伍,就要當心。
第二、富視其所與。
看一個人如何支配自己的財富:如只滿足自己的私欲,貪圖享樂,則不能重用,如接濟窮人,或培植有為之士,則可重用。
第三、達視其所舉。
一個人處於顯赫之時,就要看他如何選拔部屬:若任人為賢,則是良士真人,反之,則不可重用。
第四、窘其所不為。
當一個人處於困境時,就要看其操守如何;若不做苟且之事,不出賣良心,則可重用,反之,則不可用。
第五、貧視其所不取。
人在貧困潦倒之際也不取不義之財,則可重用,反之,不可重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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