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戰國時期的李悝《識人五法》


 


第一、居視其所親。
看一個人平常都與誰在一起:如與賢人親,則可重用,若與小人為伍,就要當心。


 


第二、富視其所與。


看一個人如何支配自己的財富:如只滿足自己的私欲,貪圖享樂,則不能重用,如接濟窮人,或培植有為之士,則可重用。


 


第三、達視其所舉。


一個人處於顯赫之時,就要看他如何選拔部屬:若任人為賢,則是良士真人,反之,則不可重用。


 


第四、窘其所不為。


當一個人處於困境時,就要看其操守如何;若不做苟且之事,不出賣良心,則可重用,反之,則不可用。


 


第五、貧視其所不取。


人在貧困潦倒之際也不取不義之財,則可重用,反之,不可重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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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玉蘭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